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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時事>

歐盟電池生產商及進口商均須註冊

  • 2009-11-07

歐盟電池生產商及進口商均須註冊

歐盟《官方公報》於2009年8月8日刊登歐洲委員會第2009/603/EC號決議,訂明電池及蓄電池生產商的註冊規定。

    其實,關於電池及蓄電池的第2006/66/EC號決議已規定這類產品的生產商必須註冊,不過為了避免對生產商構成不必要的負擔,歐委會認為有需要訂明適用於整個歐盟的程序規定。資料披露要求應予闡明,不應與生產商可能亦須遵循的其他註冊程序要求重?。

    根據電池指令,「生產商」是指某成員國中,首次以專業形式把電池或蓄電池(包括裝置在電器或汽車裡的電池或蓄電池)推出該成員國境內市場的任何人。因此,「生產商」亦包括每個成員國境內的電池進口商。

    歐委會第2009/603/EC號決議列出以下主要規定:

·        註冊應以紙張或電子形式於成員國當局或認可註冊機構辦理,並可以是另一個註冊程序的一部分;

·        生產商只須在他們首次以專業形式在市場提供電池或蓄電池的成員國註冊一次;

·        決議附件列出須予披露的資料,包括:

o               生產商名稱及地址;  

o               生產商推出市場的電池及蓄電池類別(手提、工業用或汽車用);

o               說明生產商如何履行責任的資料。

·        註冊費須按成本及比例計算;

·        當生產商不再是成員國內的生產商時,須取消註冊。

因此,當業者覺得資料披露規定構成不適當的負擔、和其他註冊程序重?,又或註冊費用過高或不合比例,便應考慮諮詢有關成員國的主管部門。

         訂立註冊規定的歐委會第2009/603/EC號決議載於以下網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206:0013:0015:EN:PDF

         關於電池及蓄電池的第2006/66/EC號指令載於以下網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NSLEG:2006L0066:20081205:EN:PDF

– 參考資料來源:香港貿發網 200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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