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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時事>

美國《消費品安全加強法》執行指引

  • 2009-03-25

美國《消費品安全加強法》執行指引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繼續推進《消費品安全加強法2008》中各項條文的實施工作,其中針對若干類兒童產品的鉛含量及鄰苯二甲酸鹽含量而實施的新規定,已於2月10日生效。鑒於新規定的實施引起美國商界莫大憂慮,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最近就有關規定的一些重要實施及執法問題提供指引,概述如下。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禁 令 範 圍 的 指 引 草 案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已公布一份指引草案,旨在協助生產商、進口商、零售商及消費者確定哪些兒童玩具及兒童護理產品須符合有關鄰苯二甲酸鹽含量上限的新規定。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指出,由於資源有限,該會擬將執法工作集中於最有可能令兒童接觸到鄰苯二甲酸鹽的產品,即以幼童為對象、可以放入口中的沐浴玩具及其他小型塑膠玩具。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亦正就其決定哪些產品須遵守鄰苯二甲酸鹽含量規定而採用的方法諮詢業界意見,諮詢期將於3月25日結束。根據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定義,兒童玩具是「由生產商設計以供12歲或以下兒童玩耍時使用的消費品」。該會將根據下列因素決定某種產品是否符合「兒童玩具」的定義。

  • 產品的擬定用途是否玩耍
  • 產品的包裝、展示、宣傳或廣告是否表示適合所指定的年齡人士使用
  • 消費者是否一般知道產品是專為指定年歲的兒童使用而設
  •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職員於2002年9月發出的《年齡界定指引》及其後發出的這類指引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擬參考ASTM國際標準F963-07(用於玩具安全的消費者 安全規範)的「玩具」定義,釐定鄰苯二甲酸鹽禁令涵蓋的範圍,該標準亦於2月10日成為強制性消費品安全規定。

根據該標準,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提議將下列產品不在鄰苯二甲酸鹽禁令範 圍之內:自行車、三輪腳踏車;彈弓和尖頭飛鏢;遊樂場設備;非粉末噴槍;紙鳶;美術用品、不是以玩樂價值為主的模型套裝及嗜好產品;非玩具型的運動用品、露營用品、體育用品、樂器及家具;以及機動模型飛機、火箭、船及陸上車輛等。另一方面,一般用途的球類及當作宣傳品派發的小型球類將納入禁令範圍。

普通書籍(包括專為兒童而設的書籍)一般不被視為玩具,但消費品安全委 員會把一些新穎書籍,如當作沐浴玩具銷售的塑料書籍或發聲書籍,列為鄰苯二 甲酸鹽禁令涵蓋的玩具。其他可能納入禁令的玩具有沐浴玩具、泳池玩具、幼童 淺水池、洋娃娃、動作公仔、戲裝、面具及汽球。

鄰苯二甲酸鹽禁亦涵蓋兒童護理產品,即「生產商專為協助3 歲或以下兒 童入睡或進食,或協助兒童吃奶或出牙而設的消費品」。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將根 據下列因素確定某種產品是否 《消費品安全加強法》下的兒童護理產品:

  • 產品的擬定用途是否協助入睡、進食、吃奶或出牙
  • 產品是否專供3歲或以下兒童使用
  • 產品是否協助入睡、進食、吃奶或出牙的主要或輔助工具
  • 消費者是否知道產品專門協助入睡、進食、吃奶或出牙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擬將兒童直接在口中使用的產品以及與兒童直接接觸的 產品,列為受鄰苯二甲酸鹽禁令規範的主要產品,其中包括出牙嚼器、橡皮奶 頭、圍嘴、嬰兒毛毯、高腳椅、鴨嘴杯、奶瓶及小兒床等。

根據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議案,由家長使用、與兒童沒有接觸的產品屬於次 要產品,不會受制於鄰苯二甲酸鹽禁令,例如奶瓶保溫器、奶瓶清潔產品、吸奶 器、防溢乳墊及高腳椅地蓆等。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亦正就其他一系列產品是否應受鄰苯二甲酸鹽禁令規範 諮詢業界意見,其中包括睡衣、小兒床床單、嬰兒睡姿定型枕、嬰兒韆鞦、裝飾 泳鏡、水袖、嬰兒學步車及淺水池等。

確 定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含 量 的 測 試 方 法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刊登一份文件,詳述該會將採用甚麼測試方法來確定某 項玩具或兒童護理產品是否含有任何一種被禁的鄰苯二甲酸鹽。文件全文載於 http://www.cpsc.gov/about/cpsia/phthalatesop.pdf。

兒 童 產 品 的 追 蹤 標 籤

  《消費品安全加強法》其中一項條文規定,生產商須在兒童產品加上印有清 晰追蹤資料的永久標籤,以便回收,於8月14日生效。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計劃於短期內在《聯邦紀事》刊登通告,要求業界就這項規定提供意見。

該會特別著眼於以下問題:

  • 決定兒童產品是否可以加上追蹤標籤時應考慮的條件及情況。
  • 規定生產商和私人品牌商必須採用標準的標籤資料命名方法、樣式及編 排方式,與不作有關規定,對生產商確定產品的生產地點和日期的能力有 何影響。
  • 規定生產商和私人品牌商必須採用標準的標籤資料命名方法、樣式及編 排方式,與不作有關規定,對消費者識別被回收產品的能力有何影響。
  • 追蹤資料應如何以英文或其他語言顯示,或有關資料是否不應用語言顯 示(如採用字母數字代號及公眾可查閱的參考索引顯示)。
  • 假若產品包含以電子可讀方式顯示的追蹤資料,是否對消費者帶來實質裨益,如果有實質裨益,在哪種情況下及採用哪種電子方式會最有裨益。
  • 如果產品私下加上標籤,銷售商應採用甚麼方式向消費者提供所要求的生產商資料。
  • 如果標籤有規定格式,業者需要多少時間才能符合標籤規定。
  • 其他司法管轄區在實施追蹤標籤方面,有沒有成功例子。

– 參考資料來源:香港貿發局 200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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