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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时事>

加州AB48 & AB218法案

  • 2008-04-04
加州AB48 & AB218法案

2003年通過的《電子廢棄物回收法》規定,不符合歐盟RoHS指令中四項重金屬含量而禁止在歐盟銷售的「特定電子設備」(對角線測量顯示器螢幕≧4英吋的電子設備),同時禁止在加州販賣。

2006年12月4日,加州眾議院議員Lori Saldana提出AB 48法案,將「特定電子設備」的管制範圍擴大至與歐盟RoHS指令一致的電子消費品。包括:須依靠電流或電磁場運作的設備,或者產生、轉換、測量電流或電磁場的設備;歐盟2002/96/EC(WEEE)指令Article 2所定義的設備;交流電小於1,000伏特與直流電小於1,500伏特的設備;及歐盟RoHS指令Article 2.1所定義的設備。
AB 48法案規定無法在歐盟內銷售之電子設備也禁止在加州境內販售。此法案於2007年9月11日眾議院三讀通過,2007年9月12日通過Assembly Concurrence。然而,在2007年10月13日以實行不易和帶來不好結果為由遭加州州長否決。

2008年初,加州眾議院議員Joe Simitian提出和AB48相似的限制條款至AB218法案。此新法案將於4月初接受參議院環境品質委員會(Senate Environmental Quality Committee)的審理。AB218的排外設備為:安裝於電子系統或機械系統之固定安裝電子設備,以及應用在航空的電子設備。此法案若通過,將於2010年1月1日起生效。

资料来源:

www.cawrecycles.org/issues/current_legislation/ab48_07
www.cawrecycles.org/issues/current_legislation/ab218_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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