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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时事>

包装材与包装材废弃物指令

  • 2006-11-01

欧盟日前对包装材的管理方式有了更严苛的规定,
不仅要求建立回收体系、鼓励提升包装材的再利用,
同时,希望在2010年前,完全禁止包装材中使用重金属;
新规即将制订,业者不可不知。

  欧盟于1994年公告包装材与包装材废弃物指令(Directive of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94/62/EC,简称PPWD),范围涵盖所有在欧盟上市工商业、服务业、家用之任何材质的包装,指令要求会员国应建立一回收体系(collecting system),并鼓励生产者提升包装的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及再生(recovery)。指令的目的是要协调欧盟各国对包装材的管理方式,并减轻包装材废弃物对环境的冲击。 2004年2月,在欧盟2004/12/EC的决议案中,对包装材与包装材废弃物的管理,制订了更严格的标准,也希望在2010年时完全禁止在包装材中使用重金属。并预计在2004年底,颁布包装材的相关标准。

一、包装指令简介包装材与包装材废弃物指令要求会员国采取三项步骤:一、藉由降低包装材废弃物的数量与有害物以减轻对环境的冲击二、藉由制订量化的目标以再循环、再生包装材废弃物三、需搜集相关资料以监测PPWD所带来的影响。指令第9条是整个法案的核心所在,规定所有在欧盟市场上流通的包装材都应符合「附录二必要要求」的规定。包含减量预防,即在符合产品与客户有关安全与卫生的需求下,包装材的体积与重量需最小化;有害物质最小化,即在包装材中的有害物质需最小化,以避免在后续处置或焚化过程中污染环境;再利用卅循环与再生,即包装材应设计成可再利用、再循环、再生,以降低对环境资源的消耗。在指令第10条规定,为了协助会员国与将包装放置到市场上的公司能确认这些包装材可以符合必要要求,CEN应制订出统一的标准,若包装能符合这些标准,可以假设这些包装材是符合必要要求的。在2000年9月时,CEN公布了6个标准草案(EN13427至EN13432)。但部分会员国对标准内容有所争议,因此,只有EN13428与EN13432这两个标准被欧盟所采纳并公告。为了回应会员国的意见,CEN在2002年做了标准的第2次修订,但截至2004年,欧盟仍在审议阶段,尚未核准这些标准(相关资料如【表一】所示)。符合EN13428的包装材可以假定该包装是符合「减量预防」这个必要要求。本标准还提供了包装中有害物质与重金属的处理指引。事实上,这个标准是强调生产者在制造包装材时,在不违背产品运输的安全卫生要求与客户的可接受度下,将包装材的体积与重量减至最低。符合「减量预防」这个要求,并非要降低包装的安全与功能性,而是希望在能提供包装必要功能的同时,将包装材料的使用给合理化。而符合EN13432代表该包装能符合生物可分解的要求。一般而言,这些CEN标准都会提供实际的指引以帮助生产者建立管理系统以符合指令的必要要求。 CEN表示,使用这些标准的目的在于不危及包装的功用性能时提供持续性的环境改善。当这些标准完成制订时,可以帮助使用者鉴定适合的评估程序、使用检查表以确认程序有被执行、摘要结果与保存相关的纪录。

二、重金属的限制  在指令第11条中所规定的包装材铅、镉、汞、六价铬重金属总和浓度,从1998年的400ppm降至2001年的100ppm。但还是有排除条款的,例如石英玻璃中的铅含量,及由回收材料所制造的塑胶栈板或托盘。而在2004/12/EC中,希望能进一步降低重金属的含量,如果可能的话,将于2010年前完全禁用这些重金属。在欧盟,要将包装材上市时,必须特别注意各会员国对于重金属符合性的承认规定。以法国为例,法律的规定比指令更加严格,要求公司具备一个特别的技术资料,包括对包装材的叙述、成分、证明重金属符合限制浓度的测试结果。此外,还要求需要一纸本声明,证明包装材符合必要要求,及包含包装材设计与生产特定参数的技术资料。

三、包装材废弃物的再循环与再生  根据指令第6条规定,会员国需要在2001年6月30日前完成包装材废弃物的再生与再循环目标,包括再生率为50至65%(重量比);再循环率为25至45%;每一包装中的每一材质的再循环率应至少为重量的15%。而在2004/12/EC要求会员国在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的目标,包括再生率最小为60%、再循环率为55至80%;各材质的最小再循环率分为玻璃、纸类、纸板60%、金属50%、木材15%、塑胶22.5%(只针对回收塑胶的材质)。但这并非针对每一个产品所用的包装,而是要求会员国采取有效的行动以达成这些目标。例如在德国的「Green Dot」计画,就是鼓励业者加入这个机制,以管理这些包装材。

四、包装材符合性评估程序与标示鉴别系统  根据指令第8条,欧盟应该制订一个有关包装材质标示系统与符合性评估程序的方法。在草案中提到,包装材的制造商应该保有特定的技术资料以供主管单位查核,资料内容包括产品的描述、设计概念与制造图样、适用标准、证明其符合必要要求的计算或测试结果。该提案在1996年12月18日公告后,由于涉及范围广泛、实际执行能力不足,因此,一直处于讨论阶段,而且核准采纳的时间表也未确定。但欧盟采纳了97/129/EC的提议,建立了一包装材的识别系统。包含了包装材质的缩写、简码与材质分类标示。虽然目前这个系统是自愿性的,但欧盟希望在未来能成为强制性的。

五、符合包装材指令  流通欧洲市场有望  在2004年2月11日对94/62/EC的修正案2004/12/EC中,主要做了下列修正,提高再循环与再生的目标、针对各包装材材质设定最小再循环目标、针对包装的定义再做阐述、致力于减少有害物质含量并尽可能在2010年前完全禁止。会员国必须在2005年8月18日之前将这些修正案转换为国家法律。包装材指令的用意并非藉由试验来证明包装材料或包装是符合必要要求的,相反地,主要希望会员国执行管理系统以确保包装材之必要要求可被达成。若某公司的包装能符合包装材标准,则表示该包装能符合3项必要要求,也能确保该包装能在整个欧洲地区的市场上流通。但在重金属的符合性宣告方面,还是得遵守个别国家的规定。转载自网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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