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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时事>

欧盟修订ELV《车辆废弃指令》排外项目 NO.33/2008

  • 2008-09-25

欧盟委员会于2008年8月23日发行的欧盟官方公报中发表了在2008年8月1日裁定的2008/689/EC指令,该指令修订ELV(End-of-Life Vehicles)车辆废弃指令2000/53/EC的附录II。该附录为针对ELV指令中条款4(2)(a)的排外清单,而此修订指令已于2008年8月26日起生效。

修订内容
为了因应科技发展,欧盟委员会自2002年起针对附录II陆续进行了五次修订。最近一次为2005年9月(2005/673/EC),其主要内容乃针对即将到期的排外项目讨论,以确定该项目是否延续。而此次修订的准则如下:

多数排外项目于2008年7月届满。由于技术发展而可以避免使用或有取代物质的重金属,其排外期限将不延长。
无法避免使用或仍无替代物质的重金属则继续列为排外项目。而欧盟委员会将定期审视该排外项目,给予足够的时间在未来淘​​汰。
2005/438/EC指令准许2003年7月1日后上市的车辆零配件安装于2003年7月1日前上市的车辆(即基于安全理由,2003年7月1日前上市的车辆只能使用原始零配件(即含有重金属)才能进行维修。在此特定情况下,不符合上述排外的零配件仍可被使用)。

ELV指令
欧盟于2000年10月21日正式公告ELV车辆废弃指令。各会员国需于2002年4月21日以前根据该指令制定国内法,并确保2003年7月1日起投入市场的车辆中(包括材质与零件)四项重金属(铅、镉、汞、六价铬)含量不能超过制定的浓度上限值。均质材料(Homogeneous material)所含的铅、六价铬和汞,最高浓度不得超过重量的 0.1 %;所含的镉,最高浓度不得超过重量的0.01 %。

资料来源:

ELV原始指令
欧盟官方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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