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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時事>

歐盟法院釋義REACH指令之成品定義

  • 2015-09-29

歐盟法院釋義REACH指令之成品定義

歐盟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的佐審官 (Advocate General) 日前特別解釋,根據歐盟REACH指令對於規範成品輸入商對於產品中所含有之高度關注物質 (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s, SVHC) 的通報義務,不應侷限於狹隘的「成品 (Article) 」定義。

根據歐盟REACH指令Article 7(2),SVHC於成品中的含量若超過0.1%重量百分比,生產商或進口商有義務通報ECHA。Article 33則規範成品中的SVHC含量若超過0.1%重量百分比,供應商有將SVHC的資訊提供給下游廠商以及消費者的義務。

但是於2007年REACH指令開始執行後,多個歐盟會員國紛紛對「成品」的定義有不同的見解。比利時、德國、丹麥、法國、挪威以及瑞典等六會員國認為SVHC在複雜成品中的含量計算 (是否超過0.1%) 應該分別以主要零部件為單位成品基準,而不是整個由許\多零部件組成的物品為單位,因為他們擔憂,若以複雜零部件組成的物品為單位,則SVHC的重量百分比會被稀釋,無從提供消費者適當的保護。

上述六個會員國協同挪威、希臘、愛爾蘭以及歐盟總署於2014年共同請求歐盟法院針對REACH指令之「成品」定義做釋義。

由於REACH指令Article 3(3) 定義「成品」為具有特定形狀、表面或設計的功\能物體。佐審官做出解釋,根據REACH指令之定義,零部件因為有特定的功\能,即便販售或進口時已經是整個最終產品中的一部分,也還是符合「成品」之定義。

佐審官也依據Article 7(2) 判定整個產品的製造商有義務向ECHA通報產品中SVHC的重量百分比以及SVHC的資訊,但是不需要提供其供應商提供之零部件中的SVHC重量百分比,因為這些零部件並非由產品製造商生產,因此製造商也不會有相關的SVHC資訊。相反的,整個產品的進口商則必須通報產品中零部件的SVHC重量百分比以及其資訊。依據Article 33,整個產品的供應商必須將產品零部件中所含有之SVHC相關資訊提供給下游廠商或消費者。

佐審官的釋義雖然不具有絕對約束力,但是法官對於裁決類似情況時,皆會參考佐審官的釋義。

資料來源:    Chemical Watch (2015-02-18) (PIDC 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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