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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时事>

欧盟法院释义REACH指令之成品定义

  • 2015-09-29

欧盟法院释义REACH指令之成品定义

欧盟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的佐审官 (Advocate General) 日前特别解释,根据欧盟REACH指令对于规范成品输入商对于产品中所含有之高度关注物质 (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s, SVHC) 的通报义务,不应局限于狭隘的「成品 (Article) 」定义。

根据欧盟REACH指令Article 7(2),SVHC于成品中的含量若超过0.1%重量百分比,生产商或进口商有义务通报ECHA。 Article 33则规范成品中的SVHC含量若超过0.1%重量百分比,供应商有将SVHC的资讯提供给下游厂商以及消费者的义务。

但是于2007年REACH指令开始执行后,多个欧盟会员国纷纷对「成品」的定义有不同的见解。比利时、德国、丹麦、法国、挪威以及瑞典等六会员国认为SVHC在复杂成品中的含量计算 (是否超过0.1%) 应该分别以主要零部件为单位成品基准,而不是整个由许\多零部件组成的物品为单位,因为他们担忧,若以复杂零部件组成的物品为单位,则SVHC的重量百分比会被稀释,无从提供消费者适当的保护。

上述六个会员国协同挪威、希腊、爱尔兰以及欧盟总署于2014年共同请求欧盟法院针对REACH指令之「成品」定义做释义。

由于REACH指令Article 3(3) 定义「成品」为具有特定形状、表面或设计的功\能物体。佐审官做出解释,根据REACH指令之定义,零部件因为有特定的功\能,即便贩售或进口时已经是整个最终产品中的一部分,也还是符合「成品」之定义。

佐审官也依据Article 7(2) 判定整个产品的制造商有义务向ECHA通报产品中SVHC的重量百分比以及SVHC的资讯,但是不需要提供其供应商提供之零部件中的SVHC重量百分比,因为这些零部件并非由产品制造商生产,因此制造商也不会有相关的SVHC资讯。相反的,整个产品的进口商则必须通报产品中零部件的SVHC重量百分比以及其资讯。依据Article 33,整个产品的供应商必须将产品零部件中所含有之SVHC相关资讯提供给下游厂商或消费者。

佐审官的释义虽然不具有绝对约束力,但是法官对于裁决类似情况时,皆会参考佐审官的释义。

资料来源:    Chemical Watch (2015-02-18) (PIDC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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