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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时事>

英國進口電池的相關規定

  • 2011-02-08

英國進口電池的相關規定

电池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必须符合欧盟的电池指令要求;电子电器设备中的电池则须符合WEEE指令中的回收要求及RoHS指令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此外,还须符合REACH法规中有关电池注册、有害化学品等方面的法规。对于电池的性能安全,则没有强制性的法规要求,主要参照欧盟有关电池的性能及安全标准要求。

为了减少有害电池及蓄电池的产量,提高旧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及循环再造率,增加收集及回收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物的数量,2006年欧盟通过实施新的电池指令2006/66/EC,并要求各会员国必须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新电池指令转化为当地国法规。

新的指令涵盖所有电池种类(会员国安全及军事装备所用电池、太空用电池持外),其内容如下:

1. 禁止电池中汞含量超过0.0005%(汞含量超过2%的钮扣电池除外);禁止可携电池和蓄电池中的镉含量   超过0.002%(警报系统、医疗设备及无绳电动工具用电池除外)。

2. 市场上所有报废的电池均需要回收。迄2011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45%。

3. 电池的再利用率在2011年应达到以下目标:铅酸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65%,镍镉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75%,其他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50%。

4. 最终用户经由以下方式被告知:
a) 经由文宣告知电池或蓄电池中的物质对环境及人体的潜在影响、废弃电池的收集及回收。
b) 在销售点直接被告知
c) 电池之可识标志,应包含以下讯息:回收标志、电池或蓄电池的容量、化学符号Hg, Cd, 和Pb(若  汞、镉和铅的含量分别超过0.0005%, 0.002%和0.004%)

5. 电池生产商(包括在会员国市场出售电池的每家生产商)必须承担回收及处理费用。若电池或电子产品内装有电池,该生产商也被视为「电池生产商」。电池生产商须在其出售电池的欧盟会员国注册。

–资料来源: 国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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